2013年9月22日 星期日

“芝加哥會議中心EB-5項目”涉嫌欺詐案後續:90%保管費被揮霍

秦偉被"芝加哥會議中心EB-5項目"打碎美國夢的投資者,迷你倉取得了階段性勝利。今年4月,美國證監會(SEC)宣佈,涉嫌遭受該投資移民項目欺詐的投資者將重獲其初始投資款。今年2月,美國證監會將芝加哥會議中心EB-5項目的發起人賽思(Anshoo R.Sethi)及其兩個項目公司——芝加哥會議中心公司和芝加哥洲際信托中心列為被告,指控其涉嫌違反聯邦證券法,欺騙、誤導令投資者相信投資芝加哥會議中心能幫助他們通過EB-5移民計劃拿到美國綠卡。在退還1.47億美元投資款後,美國證監會表示,訴訟仍在進行中,將會尋求進一步索賠和給賽思及其公司"永久禁止令"。管轄權之爭:確認為"本土交易"從美國證監會提起訴訟至今,案件仍未進入審理,不過雙方並未閑著。上個月,美國法院剛駁回了被告賽思及其公司要求法院駁回美證監會起訴的請求。"(這就是)一個拖延時間的策略。"美國譚君隆律師事務所李翀鳴律師對本報表示,按照慣例,起訴書送達的30日內,被告有權挑戰管轄權問題,一旦就此發難,法庭就要安排程序性聽證,而聽證至少會在45天後,也就說,通過這一策略,至少可以拖延近80天。法院判決書顯示,被告認為,根據"交易標準",美國證監會不能對其提起訴訟,因為案件涉及的交易並非本土交易。"交易標準"是201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Morrison案中提出的一項新的判斷標準,根據這項標準,美國法院關注的是發生在美國的證券買賣。而美國證監會指出,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效力凌駕于Morrison案之上,而該法案已經重新肯定了傳統的"行為及影響"標準。行為標準是指錯誤行為是否發生在美國,而影響標準則衡量錯誤行為是否在美國或者對美國公民造成嚴重影響。"法庭不需要決定本案應當適用交易標準還是行為及影響標準,因為證監會已經就兩種情況分別做了陳述。"法官Amy J.St.Eve表示。美國證監會指出,各種細節證據證明,賽思及其公司的行為或者其行為造成的影響均是發生在美國。例如,被告誘惑投資者參與項目的理由是可以"通過EB-5項目獲得美國居留權";被告成立公司的目的是"為發展芝加哥的一個會議中心和酒店項目及為其提供資助";被告的銷售行為發生在美國——投資者的資金是付給身處美國的被告、為被告提供資金保管服務的中介自存倉行身處美國。此外,被告要獲得這筆錢,前提是投資者的美國簽証獲批等。此外,被告聲稱要約發出和要約承諾發生在國外,但證監會認為,直到管理層簽署投資者訂購合約時合同才真正成立,況且合約還附有不可撤銷的責任。法庭仍然選擇支持了證監會,認為即便是按照被告所稱的"交易標準",美國證監會也提供了足夠證據證明這是一筆"本土交易"。"可能提起(管轄權問題)的時候也知道很難成功,但在爭取的時間內可以考慮有效的辯護策略,也可能粉飾相關資料。"李翀鳴表示,因為一旦案件進入實體聆訊和質詢程序,就意味著被告已經認可原告有權主張相關是由,在本案中,證監會就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關證據,或向所有相關方發出法庭傳票,要求其交出所需證據,例如所有銀行對賬單等。1100萬美元保管費九成被揮霍起訴書顯示,除了每人至少50萬美元的投資款,每名投資人還需交給賽思4.15萬美元的保管費,保管費總計1100萬美元。私募備忘錄聲稱,如果一名投資人的I-526申請(即臨時簽証)被駁回,或簽証被拒簽,賽思方面將如數退還管理費。但事實上,賽思已經揮霍了90%的保管費,其中,部分保管費被直接打入賽思在香港的個人銀行賬戶,並已經被挪用。其餘投資款得以退還,得益于這部分資金是保存在托管銀行手中。事實上,即便對於這部分資金,賽思也曾覬覦。根據美國證監會公開的信息,為了獲得美國移民局發出的"預先批准項目"文件,賽思還曾企圖向該機構提供虛假文件,希望讓移民局向外國投資者發放臨時簽証。"質證的過程中,證監會也會要求被告提供證明,如果保管費並沒有被恰當使用,可以要求返還。"李翀鳴表示,如果有證據證明這些錢用在個人開支上,可以要求賽思用個人資產償還。此外,對於相關中國境內的中介機構應該承擔何種責任,其資質認定、過度推廣宣傳引發的投資人損失、中介傭金或是咨詢費、管理費是否要完全退賠、投資人為此蒙受的其他損失(包括利息)如何得到賠償等,都是媒體與公�正在關注並追蹤的後續話題。本報此前在一篇同類案件報道中提到,經過投資移民維權訴訟,有投資人最終收回了50萬美元的投資並獲13萬美元的利息(詳見本報2013年3月18日報道:《層層剝離六千多頁庭審卷宗:一樁美國投資移民訴訟回放》)。(本報實習記者黃齊、張爍對本文亦有貢獻)迷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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