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6日 星期五

官拒接納「有限制特許報道權」抗辯 賠貝鈞奇50萬《明報》考慮上訴

【明報專訊】足總副主席貝鈞奇興訟指《明報》4 年前刊登屯門普高涉嫌打假波及批評足總管理不善的社評涉誹謗,儲存倉雖然陪審團早前已裁定社評誹謗,《明報》指在刊登社評前已採取公平合理步驟,足以「有限制特許報道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抗辯理由。高院昨裁定《明報》雖曾向貝對質,但撰寫社評前未有參考所有報章報道,社評又沒有包括貝的說法,認為《明報》刊登社評前未有採取公平及盡責的步驟,故須按陪審團裁決向貝賠償50 萬元,及支付貝一方訟費。 《明報》編輯部表示,不認同高院就貝鈞奇告《明報》誹謗一案的裁決理據,將尋求法律意見,積極考慮提出上訴(詳見聲明)。 有限制特許報道權:須合理核實步驟 高院法官區慶祥在判辭指出,根據英國上議院在Reynolds 一案,若傳媒已採取合理及負責任的核實步驟,以確保刊登的文章正確無誤,便可以「有限制特許報道權」作為抗辯理由,而「有限制特許報道權」必須在保障新聞自由及保護個人名譽之間作出平衡。法庭在裁定誹謗報道能否以「有限制特許報道權」作抗辯時,必須考慮傳媒在蒐集新聞材料時是否公平及負責任,要考慮10 項因素,包括指控的嚴重性及傳媒所採取的步驟等。 區官指出,社評主筆何文瀚作供時承認,他僅基於《明報》記者古治雄於4 月7 日刊登的足總記者會報道,而撰寫涉案含誹謗的社評,區官認為並不足夠,指何應看畢其餘7 份報章的報道以核實古的報道。 指主筆應看畢7 報章報道 判辭又指出,雖然古治雄於4 月9 日致電貝鈞奇對質,指貝較早前一直未有正面回應普高班主身分及經費來源,但3 日後在另一報章專訪中詳細回應,當時貝在嘈吵環境下回答「一時記唔起」。區官認為,《明報》應將貝的說法包含在社評中,或至少明確及合理地令讀者得悉貝的說法,《明報》亦應合理地讓讀者知道其他報章如何演繹貝的說法,然而《明報》未有這樣做。 相關新聞後段提貝回應官指迂迴判辭續指出,雖然社評末段表明相關新聞在另一版面,但《明報》相關新聞報道後段才提到貝回應古的說法,區官認為做法迂迴且不夠直接,不能期望讀者閱畢整篇社評後,再閱畢相關新聞內容,以理解貝的說法,故區官認為《明報》刊登社評前,未有採取公平及迷你倉價錢責的步驟, 「有限制特許報道權」的抗辯亦不成立。 今年7 月,陪審團以大比數5 比2 裁定,涉案2009 年4 月10 日《明報》社評含誹謗性,而被告、即明報集團有限公司、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明報》時任總編輯張健波一方提出的兩項抗辯理由並不成立,換言之陪審團認為「j有理可據」( ) 及「公允評論」(fair comment)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區官稍後聽取雙方陳辭,以決定是否接納《明報》提出「有限制特許報道權」作為抗辯理由。 登有關涉打假波社評被控誹謗 事緣2009 年3 月31 日由愉園對屯門普高球賽中發生懷疑打假波事件,惹起傳媒關注,質疑普高的班主背景及財政來源。足總正副主席梁孔德及貝鈞奇事後稱不知道普高班主身分。 至4 月7 日,《明報》及市面7 份報章均刊登了足總就上述事件而召開記者會的報道,其中《明報》及兩份報章有提及貝鈞奇就事件的回應。至4 月9 日,另一報章刊登貝的專訪,貝詳述普高的背景及資金來源;同日《明報》記者致電貝查詢,問貝為何3 日後才披露普高的背景及資金來源,貝回應「一時記唔起」。 至4 月10 日,《明報》刊登社評〈問題球賽疑點重重蒙混過關足運必死〉,指貝對普高班主及資金來源「前言不對後語」,似是故意與普高保持距離, 「其間情�耐人尋味」;同時批評足總處理事件有問題,足總是少數人的俱樂部,藉此沽名釣譽,貝遂興訟控告《明報》誹謗。【案件編號:HCA854/10】 《明報》編輯部 聲明 《明報》編輯部不認同高等法院就貝鈞奇告《明報》誹謗一案的裁決理據,根據英國上議院在Reynolds 一案的先例,被告誹謗的傳媒若已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求證核實,並如實扼要報道被質疑一方的陳述,顯示其為負責任的新聞媒體,應可受到「有限制特許報道權」(Qualified Privilege)的保障,毋須承擔誹謗責任,這項保障是為了維護新聞及言論自由。 陪審團在貝鈞奇案中裁定《明報》記者曾向貝鈞奇求證,《明報》亦如實報道了貝鈞奇的公開陳述,社評據此對貝鈞奇及香港足球總會等機構提出質疑,理應獲得「有限制特許報道權」的保障。 《明報》將尋求法律意見,積極考慮提出上訴。《明報》編輯部 迷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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